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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人事權益-差假相關規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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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依下列規定處理:
1.教師因公差、公假期間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2.教師因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經學校同意後另定時間調補課或委託校內合格教師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合格教師代課,其應支給代課人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得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3.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或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4.教師請假期間如有超時授課鐘點者,其請假期間(含公差、公假)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停發請假期間之超時授課鐘點費。
差假(正式教師):
(一) 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請假單位為”時”計。
(二) 家庭照顧假: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請假單位為”時”計。
(三) 病假: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請假單位為”時”計。
(四) 生理假: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請假單位為”時”計。
(五) 延長病假: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請假單位為”時”計。
(六) 婚假:14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請假單位為”時”計。
(七) 產前假: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請假單位為”時”計。
(八) 娩假:於懷孕生產後,給娩假42日
(九) 流產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十) 陪產假: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5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包括例假日)內請畢,請假單位為”時”計。
(十一) 喪假: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15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10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5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請假單位為”時”計。
(十二)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差假與教師成績考核相關規定(正式教師):
1. 考列四條一款(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1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2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全學年事病假合計不得超過14日(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2. 考列四條二款(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0.5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1.5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事病假併計超過14日,未逾28日(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28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3. 考列四條三款(不予晉級及不發給獎金): 事病假超過28日(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差假與年終工作獎金(發給1.5個月獎金-月支薪俸及學術研究費之合計數,不含地域加給、導師費、特教津貼及其他勤務加給)相關(正式教師):
1.考列事由為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目(曠課超過2節或曠職累計超過2小時)、第7目(事、病假超過28日)或因公傷病請公假而留支原薪者,其年終工作獎金得全額發給。
2.考列事由為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目(因病延長病假)者,依當年度實際在職月數計算,於扣除該學年度之延長病假期間,按比例發給;但屬家庭照顧假、生理假或因安胎需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事病假日數,不在此限。
案例: 某教師因病自108.2.24-108.6.25申請延長病假,108.6.26銷假上班,且107學年度考列4條3款,107學年度事病假合計35天(1.2-1.31、2.1-2.23),其108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A: 1.延長病假日數總計:3個月又30天→4個月。
2.108年實際在職月數扣除106學年度延長病假日數:12個月-4個月=8個月
3.本年度年終工作獎金: (本俸+學術研究費)×1.5×8/12



相關檔案

人事相關權益-差假1110408.pdf


發布時間: 2022-04-08 10:25:38
發布單位: 公館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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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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