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轉知:函轉銓敘部有關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以居家照護隔離時,隔離期間如有進行(遠距)診療或後送就醫等情事,得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核發慰問金
本函為縣府人事處函轉銓敘部有關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以居家照護隔離時,隔離期間如有進行(遠距)診療或後送就醫等情事,得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核發慰問金,如公務人員確因執行職務確診COVID-19,且於居家照護期間,有經合格醫院(醫療院所)進行(遠距)診療或有後送就醫等情事,自得檢具合格醫院(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等足資證明治療等相關文件,依其治療次數或後送就醫住院治療情形,依本辦法慰問金發給標準辦理。
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第4條規定略以,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受傷慰問金:
(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二)傷勢嚴重住院有失能之虞者,發給新臺幣八萬元。
(三)傷勢嚴重連續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四萬元。
(四)連續住院二十一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五)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一日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六)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七)未住院而須治療六次以下者,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八)前七目情形如係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者,依前七目標準加百分之三十發給。
二、失能慰問金:
(一)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六百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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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銓敘部有關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以居家照護隔離時,隔離期間如有進行(遠距)診療或後送就醫等情事,得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核發慰問金.pdf
發布時間: |
2022-07-21 09:43:18 |
發布單位: |
公館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