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人事法規宣導:家庭照顧假
1.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2.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銓敘部109年12月11日部法二字第1095307049號函: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申請家庭照顧假之事由是否符合性平法及請假規則之規定,應基於家庭照顧假給假之美意,依個案事實合理認定從寬給假;其涉及照顧家庭年幼成員情事者,並請參照兒童權利公約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加以審酌。倘公務人員確有性平法及請假規則所定須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而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
3.有關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與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發布時間: |
2021-03-23 11:25:45 |
發布單位: |
公館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