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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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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函為縣府人事處函轉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上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為期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順利,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八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訂定發布,嗣於九十八年六月九日修正第十三條。茲因本條例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並配合軍職人員、公(政)務人員及教育人員相關退撫法律(以下簡稱軍公教退撫法規)修正,以及考量基金實務運作需要,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本細則本次修正五條,增訂一條,修正要點如下:一、配合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將政務官修正為政務人員。(修正條文第三條)二、依軍公教退撫法規相關規定,修正本基金其他有關收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三、依軍公教退撫法規規定,修正參加退撫基金人員因停職(聘)、停役、休職或留職停薪,有關暫停及恢復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四、配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增訂新制退撫給與免納所得稅之計算規定,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五、配合實務作業,修正基金年度收支決算及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報送監理單位之審議時程。(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六、配合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明定本細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相關檔案

轉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修 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上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 條文對照表各1份.pdf
發布令影本、上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 條文對照表.pdf


發布時間: 2022-10-27 10:09:22
發布單位: 公館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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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時間: 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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