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轉知:縣府人事處函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2513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法規條文)1份
一、本函為縣府人事處函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2513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法規條文)1份,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於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訂定發布,嗣於一百十年五月七日修正發布第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並自一百十年四月一日施行。又本條例部分條文已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經總統修正公布,爰為配合本條例修正、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教師法、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施行之懲戒法院組織法,修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名稱及實務作業需要,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第八條修正增訂教職員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之規定,明定不計入薪資收入課稅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二、增訂平均薪額及減額月退休金於計算年數時,遇有畸零日數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三、為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應發給一次補償金餘額之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七項。(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四、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將所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為「懲戒法院」。(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七條)
五、增訂各學校遇有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教職員退休或資遣申請之處理期間、如不受理應以書面通知並敘明理由,以及配合教師法將「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列為調查確認教師應予解聘之委員會,爰增列「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為各學校審酌是否作成解聘決議之委員會,以落實涉案人員退休或資遣之管控機制。(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六、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遺族不得請領遺屬年金之限制範圍,增訂排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
七、配合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修正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機制,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三條)
八、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七百八十三號解釋意旨,修正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退休教職員再任有給職務之適用範圍,刪除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九條)
九、配合本條例第七十七條刪除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一百十一條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一條)
十、配合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施行日期,明定本細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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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人事處函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2513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法規條文)1份.pdf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
發布時間: |
2022-10-27 10:10:16 |
發布單位: |
公館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