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轉知:有關111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期間自111年1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申報義務人相關注意及配合事項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規定辦理。
二、為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目標,提升作業效率,請各申報義務人使用網路申報系統為主要申報方式。
三、有關配合本年度實施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義務人申報財產作業之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請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義務人,自111年12月5日起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申報人端),點選「下載授權查調財產資料」功能下載111年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進行核對,待確認無誤後,於111年12月31日前使用上開系統上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作業。
(二)各申報義務人如已完成授權作業,卻遇有無法下載財產資料之情形,可逕向本處財產申報科人員(李翊瑋科員,電話:037-559724;張碧蓉科員,電話:037-
559732)洽詢。
四、本處為敦促申報義務人誠實申報財產,減少逾期申報遭裁罰情事,均於每年定期申報前宣導,善盡輔導申報之責。隨函再次提示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請申報義務人確實依限申報,以符規定。
*請本校財產申報同仁依此函辦理財產申報事宜。
相關檔案
縣府政風處函文-有關111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期間自111年1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申報義務人相關注意及配合事項.pdf
發布時間: |
2022-11-02 10:20:51 |
發布單位: |
公館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