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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轉知: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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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有關本案解釋令內容為(一)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二)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檔案

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pdf
縣府人事處函文-勞動部函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pdf


發布時間: 2023-02-23 08:33:59
發布單位: 公館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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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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