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苗栗縣公館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穩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之性騷擾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行之。
第三條:本校各級主管對於其所屬員工,或員工與員工相互間及與求職者間,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語或行為,對其他員工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做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校員工,本校應依本辦法提供應有之保護。
第四條:本校應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權。
第五條:性騷擾之申訴,應以具名書面為之,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第六條:本校應定期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第七條:本校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設置
專線電話037-224727*62
專用傳真037-221120
電子信箱221172@webmail.mlc.edu.tw
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
第八條:本校於申訴處理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第九條:本校為處理第六條事件所設定之申訴,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外,並得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處理之。
前項委員會中應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輔導室主任兼任
之,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理
之。其餘委員六人,由校長聘派本校各處室主管及敎師代表擔任,其
中女性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比例。
性騷擾行為人如為雇主時,本校教職員或求職者除可依本辦法辦理申訴外,亦得向縣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條: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校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聘任。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係但因有其它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請令其迴避。
第十一條: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之相對人及本校。
第十二條:申訴事件應自提出起3個月內結案,如有必要得延長2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受第十條決議書後10日內提出申覆,並應附具書面理由,由申訴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
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四條: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校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
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
第十五條:本校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縱、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校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校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發布時間: |
2021-04-12 08:10:40 |
發布單位: |
公館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