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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轉知:有關本縣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校長及教師各項補休期限,比照行政院「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由1年延長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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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函修正並自112年1月1月施行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行政院112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309號函規定略以,加班補休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另為利於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
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於2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辦理。
二、考量現行公務人員已依前揭規定,各項補休期限由原規定1年延長至2年,為避免學校內同樣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之教職員,有不同之補休期限規定,有失公允,爰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各項補休
期限,自112年1月1日起由原規定1年延長至2年。


相關檔案

縣府人事處函文-教育人員補假期限自1年改為2年自112年1月1日生效.pdf


發布時間: 2023-03-13 13:55:44
發布單位: 公館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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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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