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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轉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2年2月16日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上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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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函為縣府人事處函轉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2年2月16日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上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本次修正重點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意外致傷亡之慰問金發給制度,係緣於八十二年間,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遭受危險事故致殘廢死亡發給慰問金實施要點」辦理,並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嗣因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定有慰問金發給之授權規定,爰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訂定「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期間歷經六次修正,嗣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配合本法之修正,將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於一百十年四月十六日修正時,除調增慰問金發給額度外,針對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發生且得申請慰問金而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始申請或核定之案件,於第四條第五項增訂可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俾該等案件可適用修正後之發給額度發給慰問金,以照護公務人員及遺族之權益。茲以上開增訂之第四條第五項規定係針對調增「發給額度」而為規範,不及於「要件放寬」,各項案件仍須符合修正前可發給慰問金之規定始有適用,爰將上述立法意旨及適用等說明具體納入條文,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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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2年2月16日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上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pdf
縣府人事處函文-函轉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2年2月16日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上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pdf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pdf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修正對照表.pdf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修正總說明.pdf


發布時間: 2023-03-22 15:30:12
發布單位: 公館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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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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