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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轉知:有關監察院監察委員至行政院巡察座談會所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尚待落實」─「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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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0年4月9日府政財申字第1100066666號函辦理轉知。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惟查有少部分機關仍未於機關網站設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爰請各機關檢視本機關並督促所屬同仁應確實依規定設置前開專區或於監察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資料通報暨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系統」完成公開作業;各機關應建請採購、交易或補助單位,於投標或補助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
三、為符合本法相關作業規定,避免疏漏情事發生,請各機關單位自行檢視於本法修正施行後(107年12月13日)迄今,是否尚有相關揭露公開案件未公開,請立即辦理公開作業。
四、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所為之科學研究採購、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進行之促參案件、依「產業創新條例」補助產業創新案件等,亦屬本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交易或補助行為,請各辦理機關依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檢視,應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



相關檔案

縣府政風處函文-有關監察院監察委員至行政院巡察座談會所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尚待落實」─「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pdf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pdf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填表範例.pdf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機關團體填寫.pdf
法務部廉政署函文-有關監察院監察委員至行政院巡察座談會所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尚待落實」─「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pdf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pdf


發布時間: 2021-05-05 08:33:29
發布單位: 公館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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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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