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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苗栗縣公館鄉公館國民小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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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公館鄉公館國民小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113 年 7 月 31日訂定

一、苗栗縣公館鄉公館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教職員工工作權益,建立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性騷擾防治法」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工在工作職場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但性侵害、性騷擾行為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指教職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各級主管、員工、客戶…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各級主管人員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利用其工作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對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具體而言,性騷擾之態樣包含如下:
(一)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二)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性要求。
(三) 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嗅聞他人身體任何部位;強行使他人對 自己身體任何部位為之,亦同。
(四)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
(五)強制性交及性攻擊。
(六)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性別歧視之圖片、文字、聲 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 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四、本校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五、本校就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同仁應接受苗栗縣政府規定性騷擾防治之相關教育訓練(包含實體講習與數位線 上學習),及配合苗栗縣政府舉辦性騷擾防治之相關教育講習,遴派同仁參加,並將相關講習資訊公告於本校網頁提供同仁知悉報名。
(二)擔任主管職務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每年應定期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針對前條指定之人員或單位成員、擔任主管職務者,優先實施。

六、本校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申訴專線電話:037-224727 分機 62
申訴專用傳真:037-221120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scma0719@gmail.com

七、本校應利用集會、廣播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同仁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八、本校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 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權利與義務作不利之變更。
2.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 服務。
3.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4.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依相關規定有先行停 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5.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將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依相關規定為適當之懲處 或處理。
6.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校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申訴。
7.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依相關規定為適當之懲處或處 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1.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 其他必要之服務。
本校因接獲被害人陳述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惟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 本校仍將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九、性騷擾之被申訴人如非為本校員工,或申訴人如為派遣勞工或求職者,本校仍將 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並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學校或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本校於知悉

性騷擾之情形時,將依下列規定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主管人員共同協商 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十、同仁於非本校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校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 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同仁。本校知悉同仁間發生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性騷擾事件時,將注意其工作場所性騷擾風險,適時預防及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十一、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合併設置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依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要點置委員 15 人,
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學年,得連任。主任委員 1 名,並為會議主席,由校長擔任 之,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人事主任、家長會會長及教師會代表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務會議遴選後陳校長聘任之,其中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十二、性騷擾申訴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做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法定或委託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
14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訴不予受理。
性騷擾行為人如為雇主時,本校教職員或求職者除可依本辦法辦理申訴外,亦得向縣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十三、本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但申訴人撤回申訴後,同一事由如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仍得再提出申訴。
十四、本校接獲申訴後,將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 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本校處理前項申訴時,除依第十條規定設申訴處理單位外,並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

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結果,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並將移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處 理: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三、事實認定及理由。四、處理建議。
十五、本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六、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其本人為申訴人、被申訴人, 或與申訴人、被申訴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 應自行迴避。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係但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校申請令其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本校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處理、調查或決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
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而未經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申請迴避者,由本 校命其迴避。
十七、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當經驗者協助。
十八、本委員會調查性騷擾申訴,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保護 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 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應予保密,且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校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聘任。
十九、本校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發布時間: 2024-07-31 15:36:06
發布單位: 公館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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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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