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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轉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0年3月15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1675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03472號令修正發布;檢送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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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函為縣府人事處函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0年3月15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1675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03472號令修正發布;檢送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性平法規定,增訂因養育子女或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留職停薪者,於復職時,除因機關改制等情形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外,應回復原職務。(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針對辦理借調公務機關留職停薪者,其所占借調機關職缺之職務性質及條件予以明確規範;修正借調留職停薪之法人範圍;增訂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留職停薪之認定要件,以及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辦理借調留職停薪之核定機關層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規定;調整申請依親留職停薪之條件;將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受刑事確定判決並獲准許易服社會勞動納入得申請留職停薪情事;另放寬國外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亦得作為認定重大傷病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訂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或受刑事確定判決並獲准許易服社會勞動留職停薪之期間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配合性平法規定,增訂主管人員因養育子女或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而留職停薪者,辦理復職時,除因機關改制等情形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外,應予回復原主管職務;新增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修正條文第九條)



相關檔案

銓敘部函文-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一案,請確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迄日非以學期為單位).pdf
縣府人事處函文-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一案,請確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迄日非以學期為單位).pdf
公務人員留職停新辦法部分條文修正.pdf


發布時間: 2021-05-13 14:30:47
發布單位: 公館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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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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