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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轉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民國110年4月16日令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上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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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函為縣府人事處函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民國110年4月16日令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上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傷亡慰問金發給制度係緣於八十二年間,行政院鑑於公教員工在執行職務時遭受暴力危害暨危險意外事故,甚多機關學校另為執行職務之員工投保各種意外保險,致屢有高保險費支出與所屬員工低理賠率之嚴重落差現象,爰由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遭受危險事故致殘廢死亡發給慰問金實施要點」,改以發給慰問金方式辦理,並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嗣因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定有慰問金發給之授權規定,爰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訂定「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期間歷經六次修正。嗣經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業明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為符法律授權規定,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將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茲因本辦法施行迄今,各機關學校迭有建議放寬對於「意外」要件之認定、調整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發給標準及增加得投保額外保險之特殊職務範圍等。因此,為期公務人員慰問金制度能與時俱進並更臻合宜,以落實公務人員之權益照護,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共計修正七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參酌慰問金制度建制意旨、本法第二十一條立法意旨,以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修正並放寬本辦法對於「意外」之意涵。(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整併因執行職務意外致失能及死亡者之慰問金發給標準,就涉及公務密度及危險程度,區分為一般職務及危險職務兩類,並調增發給額度。另 參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就橫跨新舊法事例之適用問題,予以明確規範。(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 增訂受傷未住院而治療六次以下者發給慰問金之規定,配合修正相關條文文字。(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
四、 考量認定特殊職務得辦理額外保險範圍之彈性,增訂第九條第三項第五款之概括規定為「其他執行特殊職務工作確具高度危險或染病風險性 者。」並配合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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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人事處函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民國110年4月16日令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上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pdf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發布時間: 2021-05-13 14:38:23
發布單位: 公館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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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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