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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轉行政院函以,有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各機關應本權責確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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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監察院糾正案及調查案指陳公務員違法(規)赴陸之管理缺失,經陸委會邀集國家安全局、銓敘部、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單位)共同研訂旨揭建議懲處原則,請各機關(構)學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
三、另重申為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並避免同時或先後進行懲處與懲戒兩種程序,各機關應以行政懲處為主,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公務人員違失情節重大,有依公務員懲戒法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移付懲戒並依該法第5條第3項先行停止其職務(行政院111年11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9493號函諒達)。
四、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各1份。


相關檔案

府函.pdf
行政院函 (2).pdf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pdf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pdf


發布時間: 2025-10-09 09:36:00
發布單位: 公館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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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時間: 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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