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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教育部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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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函為縣府人事處函送教育部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重點修正條文彙整表,請各校依修正後之辦法辦理109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教師育嬰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或配合現行教師法規定,修正經依法解聘、不續聘,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增訂教師留職停薪借調公立學校教師之考核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考核年度內對學生有體罰、霸凌之情形者,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增訂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配合教師法及防制準則規定,修正教師平時考核之記大過、記過及申誡規定;明定教師隱匿或延遲通報學生涉犯毒品事件,或要求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辦理休、轉學等情形,予以記大過、記過;並增訂懲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懲處者,其懲處權之行使期間起算時點。(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訂考核會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之運作;明定選舉與被選舉資格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增訂考核會委員迴避之人數計算。(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修正先行發布之獎勵令提交考核會確認之時限,並增訂救濟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七)避免主管機關過度干預學校之考核結果,落實適法性之監督意旨,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八)明定考核會執行委員職務之課務安排。(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九)修正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公立學校教師之考核方式;配合現行教師法有關終局停聘及暫時停聘之規定,修正停聘教師經復聘得辦理另予成績考核之文字。(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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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教育部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重點修正條文彙整表,請各校依修正後之辦法辦理109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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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1-08-19 09:22:16
發布單位: 公館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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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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