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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轉知: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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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函為縣府人事處函轉銓敘部民國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影本1份,11053777382號函辦理。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該令所稱「政府機關(構)」包含公營事業機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人員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及銓敘部歷次解釋與前開規定不合者,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惟銓敘部於民國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釋,自111年1月1日起,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 1.技工友、司機、清潔隊員、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純勞工)、測量助理。
 2.臨時工程助理員、臨時助理員、約用人員、臨時人員。
 3.94年2月28日以前之職務代理人(之後僱用之職務代理人則係屬約聘僱人員)。
4.軍中聘僱人員。
 5.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
 6.立法院立法委員、地方議會議員公費助理。
 7.代理(課)教師。
 8.國立大學本於職權所僱用,且在政府預算經費項下支薪者,按月支薪臨時人員服務年資。
 9.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


相關檔案

銓敘部函文-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pdf
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pdf
縣府人事處函文-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pdf


發布時間: 2021-09-06 13:00:26
發布單位: 公館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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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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