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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轉知:縣府政風處修正「苗栗縣政府揭弊者保護作業原則」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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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函為縣府政風處修正「苗栗縣政府揭弊者保護作業原則」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本次修正說明:一、本原則現行第三點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僅保障揭弊者不得被剝奪或減少獎金之報復行為,對於減薪(俸)」 是否屬機關不得採行之不利人事措施並無列入 。二、為提供揭弊者更合理之權益保障及救濟措施 ,爰修正本原則現行第三點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將「 減薪(俸)」 一併列入機關不得採行之不利人事措施範疇 。


相關檔案

縣府政風處修正「苗栗縣政府揭弊者保護作業原則」第三點.pdf
縣府政風處函文-縣府政風處修正「苗栗縣政府揭弊者保護作業原則」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pdf


發布時間: 2021-09-06 13:17:18
發布單位: 公館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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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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