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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轉知: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請查照並轉知各要保機關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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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及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自111年1月1日起分別調整為7.83%及10.16%
說明:
1.查公保之財務預警及保險費率釐定機制,係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由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精算機構,至少每3年辦理1次保險費率精算,每次精算50年;精算時,88年5月30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不計入保險費率。上開精算結果而有「(一)精算之保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5%,或(二)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情形而需調整費率時,應由本部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下簡稱兩院)覈實釐定之。復依同法第48條規定,公保年金規定目前僅適用於「私立學校被保
險人」及「離退給與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但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爰應區分「適用年金規定者」與「不適用年金規定者」,分別精算並釐定費率。先予敘明。
2.茲以現行公保保險費率係依公保第7次精算結果,自108年1月1日起,「不適用年金規定者」調整為8.28%、「適用年金規定者」調整為12.53%。本次(第8次)精算結果顯示,「不適用年金規定者」為7.83%;「適用年金規定者」為10.16%。兩者之保險費率均較現行費率低,且相差幅度超過負5%。爰考試院乃會同行政院於110年10月28日會銜重行釐定公保之保險費率如下:
(一)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調整為7.83%。
(二)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調整為10.16%。
(三)以上費率之調整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


相關檔案

銓敘部函文-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請查照並轉知各要保機關依規定辦理.pdf
人行總處函文-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請查照並轉知各要保機關依規定辦理.pdf


發布時間: 2021-11-08 10:22:32
發布單位: 公館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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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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