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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轉知: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一點、第六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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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0年1月25日府人考字第1100016884號函辦理轉知。
二、本函為縣府人事處函轉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一點、第六點,自即日生效,請各機關(單位)辦理遴派職務上具直接監督關係之公務人員兼任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案件時,應檢具「機關遴派(聘)公務員兼任職務上具直接監督關係事業機構董監事檢查表」,並請核派機關首長於該表簽名確認。本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公務人員在職務上對民營事業機構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任其董、監事職務。惟考量時空環境變遷、公務員兼任事業機構董監事之態樣不盡 相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已大幅修正、公務員兼任董監事僅支領兼職費、兼職數亦有限制、公務員離職後須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 一旋轉門條款及各事業公司治理興利之需要等因素,放寬主管機關如就職權行使衝突禁止、防止個人利益輸送及課責等訂有明確管理規定,例外 得予遴派主管機關首長、副首長以外之公務人員兼任爰增訂第一款但書規定。
(二)另查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四條規定,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 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爰修正第三款規定,增列機要人員不得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相關檔案

縣府人事處函文-函轉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一點、第六點,自即日生效.pdf
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一點、第六點修正對照表.pdf
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一點、第六點.pdf


發布時間: 2021-02-23 09:32:20
發布單位: 公館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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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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