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轉知:教育部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延長調查期間疑義案」函釋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0年1月26日府教務字第1100013615號函辦理轉知。
二、本函為縣府教育處函轉教育部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延長調查期間疑義案」函釋,惠請參處,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辦法第2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調查、輔導、審議學校申請處理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及依教師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提交之案件。另同法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30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30日,並應通知學校。」,其立法精神係為避免調查延宕,爰於該款明定完成調查之期限,及展延之期間,合先敘明。依前開規定,專審會係為主管機關為協助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成立之機制,為避免調查案件延宕,應由調查小組敘明有延長調查時間必要之具體事由,由主管機關視調查小組實際需求作成決定,無須經專審會決議。
相關檔案
縣府教育處函文-教育部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延長調查期間疑義案」函釋.pdf
教育部函文-教育部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延長調查期間疑義案」函釋.pdf
發布時間: |
2021-02-23 10:00:50 |
發布單位: |
公館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