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縣府政風處函知各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如公職人員遇有利益衝突時,請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之自行迴避義務
本函為縣府政風處函知各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如公職人員遇有利益衝突時,請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之自行迴避義務,請轉知本法規範公職人員,按利衝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11款規定(略以):「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四、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十一、各級公立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辦理…會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準此,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及縣立高級中學之校長、會計室主任(兼任會計員)、總務主任及事務組長,均屬受利衝法規範之公職人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及縣立高級中學,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時,其講座鐘點費之給付,屬於利衝法第4條第2項所稱「財產上利益」,若受遴聘之專業講座,係該機關(構)、學校公職人員之利衝法第3條關係人,例如公職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内親屬,則該公職人員於遴聘講座之相關建議、簽擬及核定流程中,均應踐行利衝法第6條之自行迴避義務,避免觸法受罰,俾能兼顧研習會或座談會之教學品質及達成防杜利益衝突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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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03-22 15:32:01 |
發布單位: |
公館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