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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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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函為縣府人事處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一案,考量特殊教育教師需照顧類別多元之身心障礙學生,面對學生突發狀況及情緒,需有良好體能、高度專注力、反應與機動能力,確須考量體能負荷之合宜範圍。爰規範自111年2月1日起,符合下列資格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時,退休年齡得予調降:
(一)認定標準:具備特殊教育學校(班)身心障礙組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者),於特殊教育學校或一般學校特殊教育班(包括各類別 特殊教育班)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至其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3年。惟兼任行政職務者,每週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授課節數應達8節以 上。
(二)自願退休條件:任職滿5年,年滿5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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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文-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一案.pdf
縣府人事處函文-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一案.pdf


發布時間: 2021-08-27 10:05:02
發布單位: 公館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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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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